关于印发《山西省0-6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实施办法》和《山西省3-6岁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残联〔2014〕91号

各市残联、省直各康复机构:
  为保障全省0-6岁智力及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顺利实施,使受助儿童得到有效康复救助,根据省财政厅、省残联制定的《山西省2014—2017年彩票公益金残疾人救助项目实施方案》(晋财综〔2014〕17号),省残联制定了《山西省0-6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实施办法》和《山西省3-6岁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山西省0-6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2.山西省3-6岁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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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16日


附件1

山西省0-6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为保证全省0-6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山西省2014-2017年彩票公益金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晋财综〔2014〕17号),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
  资助0-6岁智力残疾儿童进行系统康复训练,提高他们的生活自理、社会适应和学习能力;培训儿童家长,帮助家长掌握康复的基本原则、目标、途径和方法,成为促进孩子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资助条件
  ——山西省户籍;
  ——年龄0—6岁;
  ——城乡有康复需求的智力残疾儿童。其中,优先资助贫困家庭及贫困地区的智力残疾儿童;
  ——经省内外二甲以上医院(含省康复研究中心和省脑瘫康复医院)诊断明确,生命体征稳定、家庭成员配合、有康复潜力的智力残疾儿童;
  ——正在接受国家“彩票公益金”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或上年度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救助期间的儿童,不得重复接受本项目救助。
  三、资助标准
  ——为每名救助儿童提供不少于一学年(10个月)的机构康复训练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0元。
  四、工作体系
  (一)组织管理体系
  ——省残联 制定项目实施办法、分解下达救助指标及救助对象编号号段;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备案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技术培训;做好康复训练经费的拨付与使用监管;检查、督导项目进度和质量;监督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加强项目社会宣传,让全社会都来关注智力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
  ——省康复研究中心 协助做好业务技术培训;负责指导各定点康复机构业务开展,规范家长培训、康复训练、社会融合等活动,完善项目档案;负责全省定点康复机构康复服务质量监管及康复救助效果评估与统计工作;选派专家参与项目执行绩效的考核评估;做好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的分析汇总和反馈工作。
  ——市残联 制定项目救助工作计划,根据康复资源配置情况考核、评估及认定项目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并负责对定点机构的日常监管;分解本市项目救助指标和救助对象编号号段;组织做好救助对象的筛选、公示、审批和康复安置工作;监督定点机构规范实施康复训练;负责康复训练经费的结算拨付与使用监管;负责做好本市项目档案和数据统计上报、项目质量监控和检查验收工作;积极进行项目宣传,做好项目回访工作。
  ——县残联 配合各定点康复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筛查病源,对救助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上报,做好救助对象回访和项目宣传工作,及时反映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二)训练服务体系
  ——项目专家组 省残联邀请有关领域专家成立项目专家组,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办法要求,对各定点康复机构实施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实施成效进行评估,承担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定点康复训练机构 做好专业人员和基本设备设施的配置工作,保证开展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必要条件;做好家长培训和项目告知工作;采取机构集中评估、训练和家庭康复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对智力残疾儿童进行系统训练,定期进行康复效果评估总结,健全训练档案,提升训练效果。
  五、工作流程
  (一)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评估、认定
  根据《山西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考核评估实施办法》(晋残联〔2014〕45号)文件要求,由具备开展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机构进行申报,市级残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并报省残联备案管理。
  (二)筛查与申请
  ——市级残联负责将救助指标及救助对象编号分配到各定点康复机构,指导所属县级残联,组织定点康复训练机构专业人员对智力残疾儿童进行筛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智力残疾儿童,由县级残联和定点康复机构指导家长(或监护人)填写《山西省0-6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审批表》(附件1),连同受助儿童户口簿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一式3份,经县级残联审查盖章后报定点康复机构所在市级残联进行审批公示。
  ——省直定点机构要优先救助各市推荐的救助对象。个别符合救助条件的智力残疾儿童直接在省直定点康复机构申请救助的,由定点机构指导家长(或监护人)填写《山西省0-6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审批表》,连同受助儿童相关附件等资料一式3份,经定点康复机构审查盖章后转拟救助对象所在市级残联按程序进行公示审批。
  ——在上一年度接受过国家或省0-6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年龄符合救助条件继续申请在原机构接受本年度项目救助的救助对象,只填写《审批表》,并注明以往救助项目名称,不再重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市级残联组织相关人员对《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初步确定为救助对象。
  (三)公示与审批
  ——市残联负责,对初审通过的拟救助对象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后4位用0000代替>、监护人姓名、所属县<市、区>、拟选康复训练机构名称)在市残联门户网站或当地报纸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救助对象,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市级残联和省直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分别负责本市所属定点康复机构、本单位项目救助的具体管理。按省确定的救助对象编号号段确定赋予救助对象编号。
  ——《山西省0-6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一式3份,由审批市级残联、救助对象所在县残联和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各留存1份。
  (四)实施系统康复训练服务
  ——市级残联负责,根据救助对象家长(或监护人)意愿,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将救助对象及时安置到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定点康复训练机构依据《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服务规范》(晋残联〔2012〕102号)确定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质量控制要求,为受助对象提供规范化的系统康复服务。同时,要对家长做好项目救助内容、救助标准以及家长配合等相关事项的告知和培训工作。
  ——由定点康复机构负责救助对象的功能和能力评定,制定康复训练计划和方案,进行主题课教学、游戏治疗、音乐治疗、感统训练、作业治疗、行为矫治等手段,对智力残疾儿童开展运动、感知、生活自理、言语交流和社会适应等方面的综合性康复训练和教学;采取亲子同训、专门培训等方式培训家长;做好救助对象康复训练效果阶段性评估工作;建立和完善康复训练档案;通过上门服务和随访等方式,做好救助对象社区、家庭康复训练的指导,使智力残疾儿童得到持续、系统的康复训练。
  ——救助对象在定点康复机构训练时间每年不少于一学年(10个月),每名儿童每日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其中:集体训练每日不少于60分钟,组别训练每日不少于30分钟,个别训练每日不少于30分钟,运城训练/感统训练每日不少于60分钟;音乐游戏活动每周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要专门组织训练对象参加社会文化、体育、娱乐等社会融合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亲子训练和家庭康复指导每周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家长培训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60分钟。康复训练效果评估应达到有效以上。机构训练结束后,要制订社区、家庭康复训练计划,做好社区、家庭康复指导,指导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每月至少安排1次随访,做好随访记录,促进机构康复向社区、家庭延伸。
  ——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要从运动、感知、认知、生活自理、言语交流和社会适应等6大领域,对智力残疾儿童进行阶段性评估。救助对象进入机构接受训练时要进行基线评估,根据基线评估结果制定康复训练计划。在机构训练期间每季度要进行1次康复训练效果阶段性评估;救助项目结束时要进行康复训练效果和项目实施质量总结性评估。康复训练和实际评估结果要及时填入《山西省0-6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档案》(由省残联统一印制)。
  ——做好转衔服务承担项目救助的康复机构和救助对象所在地残联要重视智力残疾儿童早期康复与学前(义务)教育的衔接,在持续康复训练的基础上,为达到一定能力的适龄儿童争取上学机会,及时协调有关方面,为其入园、入学提供必要指导、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够尽早融入社会生活。
  (五)档案和报表
  ——各市残联和省直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要及时做好项目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及声像资料、典型案例)的收集、积累、存档工作,并于每年度11月底前将相关资料和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上报省残联康复部。
  ——各市残联和省直定点康复机构要于每月25日前将本市、本单位详细的项目实施进度、存在问题及下月计划以及项目实施照片、典型案例等资料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报省残联康复部。
  ——各市残联和各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要将项目实施方案、定点机构审批表、目标责任书、病源筛查和康复训练的照片、救助对象康复训练审批表和登记表以及汇总表、项目月度进展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报告、经费使用结算票据、救助对象回访记录、典型案例等相关资料归集整理成工作档案保存。
  ——各定点康复机构要及时将受助儿童的相关信息录入《山西省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由市级残联进行审核、汇总。
  ——救助结束后,各定点康复机构负责填写《山西省0-6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登记表》(附件2)一式3份,由受助对象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定点机构审核盖章、责任人签字齐全后转原审批救助对象的市残联确认盖章,由定点机构和市残联各留存1份,另1份由市级残联负责转救助对象所在县残联存档。
  ——各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负责从数据库中打印《山西省0-6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汇总表》(附件3)一式3份,签字盖章齐全后报市级残联审核盖章,由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和市残联各留存1份,各市残联负责汇总后于本年度11月底前上报省残联康复部1份。省直定点康复训练机构直接报省残联康复部。
  ——各市残联、各定点康复训练机构项目档案和报表须如实填写,做到“人、表、库”一致,省残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上报结果进行抽查。
  六、经费管理
  ——项目提供的经费包括:康复训练费、康复效果评估费、康复教材和档案购置费、家长培训和家庭指导费等,每人每月按1200元进行核定。
  ——因特殊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足额对智力残疾儿童实施康复训练的,按实际训练时间进行救助费用结算。剩余救助经费按项目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确定救助对象(使用原来的救助对象编号)进行救助。
  ——项目经费由省残联根据各市、省直各单位救助指标,报省财政厅审批后下达市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向市级财政的拨款文件同时抄送市级残联,由市级残联协调市财政部门将救助经费转拨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
  ——各市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安排适当的筛查费用,用于项目前期宣传和救助对象的筛查推荐工作。
  ——各市应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先行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的不足部分。
  七、检查考核
  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检查考核内容包括:项目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社会宣传、经费管理使用、任务完成情况、社会效益及质量控制等。
  ——省残联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在项目执行的中期和末期进行评估、验收。
  ——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会同省康复研究中心,根据项目总体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掌握各市救助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和反馈,定期通报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推动智力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深入发展。
  ——定点机构所在市残联要定期进行项目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存在问题和困难,做好督导检查工作记录。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对突出问题及时与省残联康复部沟通协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八、质量控制
  (一)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评估、档案建档率100%;
  (二)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总有效率≥85%;
  (三)家长对儿童康复的满意率≥90%;
  (四)家长/亲友培训率100%;
  (五)家长对培训工作的满意率≥85%;
  (六)组织儿童参加社会文化、体育、娱乐等社会融入活动每年不少于6次。
  
  附件:1.山西省0-6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审批表
     2.山西省0-6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登记表
     3.山西省0-6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汇总表

 

附件2

山西省3-6岁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为保证全省3—6岁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山西省2014-2017年彩票公益金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晋综财〔2014〕17号),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条件
  ——山西省户籍;
  ——年龄3—6岁;
  ——经山西省儿童医院和省外其它具孤独症诊断资质的三甲儿童医院确诊的孤独症儿童;
  ——符合以上条件的城乡有康复潜力和康复需求的孤独症儿童,其中优先资助城乡贫困家庭和贫困地区的孤独症儿童。
  ——正在接受国家“七彩梦行动计划”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项目或上年度省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救助期间的儿童,不得重复接受本项目救助。
  二、资助标准
  ——为每名救助儿童提供不少于一学年(10个月)的机构康复训练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0元。
  三、工作体系
  (一)组织管理体系
  ——省残联 制定项目实施办法、分解下达救助指标及救助对象编号号段;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备案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技术培训;做好康复训练经费的拨付与使用监管;检查、督导项目进度和质量;监督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加强项目社会宣传,让全社会都来关注孤独症儿童的康复工作。
  ——省康复研究中心 协助做好业务技术培训;负责指导各定点康复机构业务开展,规范家长培训、康复训练、社会融合等活动,完善项目档案;负责全省定点康复机构康复服务质量监管及康复救助效果评估与统计工作;选派专家参与项目执行绩效的考核评估;做好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的分析汇总和反馈工作。
  ——市残联 制定项目救助工作计划,根据康复资源配置情况考核、评估及认定项目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并负责对定点机构的日常监管;分解本市项目救助指标和救助对象编号号段;组织做好救助对象的筛选、公示、审批和康复安置工作;监督定点机构规范实施康复训练;负责康复训练经费的结算拨付与使用监管;负责做好本市项目档案和数据统计上报、项目质量监控和检查验收工作;积极进行项目宣传,做好项目回访工作。
  ——县残联 配合各定点康复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筛查病源,对救助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上报,做好项目宣传和救助对象回访工作,及时反映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二)训练服务体系
  ——项目专家组 省残联邀请有关领域专家成立项目专家组,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办法要求,对各定点康复机构实施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实施成效进行评估,承担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定点康复训练机构 做好专业人员和基本设备设施的配置工作,保证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的必要条件;做好家长培训和项目告知工作;采取机构集中评估、训练和家庭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对孤独症儿童进行系统训练,定期进行康复效果评估总结;健全项目档案,提升康复效果;做好受助对象的回访和后续服务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评估、认定
  根据《山西省孤独症儿童康复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考核评估实施办法》(晋残联〔2014〕45号)文件要求,由具备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的机构进行申报,市级残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推荐,由省残联进行审评、认定。
  (二)筛查与申请
  ——市级残联负责将救助指标及救助对象编号分配到各定点康复机构,指导所属县级残联,组织定点康复训练机构专业人员对孤独症儿童进行筛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孤独症儿童,由县级残联或定点康复机构指导家长(或监护人)填写《山西省3-6岁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审批表》(附件1),连同受助儿童户口簿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一式3份,经县级残联审查盖章后报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所在地市级残联。
  ——省直定点机构要优先救助各市推荐的救助对象。个别符合救助条件的孤独症儿童直接在省直定点康复机构申请救助的,由定点机构指导家长(或监护人)填写《山西省3-6岁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审批表》,连同受助儿童相关附件等资料一式3份,经定点康复机构审查盖章后转拟救助对象所在市级残联按程序进行公示审批。
  ——在上一年度接受过国家或省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救助,年龄符合救助条件继续申请在原机构接受本年度项目救助的救助对象,只填写《审批表》,并注明以往救助项目名称,不再重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市级残联组织相关人员对《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初步确定为救助对象。
  (三)公示与审批
  ——市级残联负责,对初审通过的拟救助对象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后4位用0000代替>、监护人姓名、所属县<市、区>、拟选康复训练机构名称)在市残联门户网站或当地报纸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救助对象,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根据救助对象家长(或监护人)意愿,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签发《山西省3-6岁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救助卡》(省残联统一印制),将救助对象及时安置到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市级残联和省直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分别负责本市所属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本单位项目救助的具体管理。按省确定的救助对象编号号段确定赋予救助对象编号。
  ——《山西省3-6岁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一式3份,由审批市级残联、救助对象所在县残联和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各留存1份。
  (四)实施康复训练服务
  ——受助对象家长或监护人凭《审批表》和《救助卡》,到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定点康复训练机构依据《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服务规范》(晋残联〔2012〕102号)确定的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服务考核要求,为受助对象提供规范化的系统康复服务。同时,要向家长做好项目救助内容、救助标准以及家长配合等相关事项的告知和培训工作。
  ——康复训练机构要为受助对象提供不少于一学年(10个月)的机构康复训练,每日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单训时间不少于30分钟。机构训练结束后要坚持开展上门服务和随访工作,做好救助儿童社区、家庭训练指导和评估,康复训练效果评估应达到有效以上。承担救助的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要专门组织训练对象参加社会文化、体育、娱乐等社会融入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以提高孤独症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
  ——在康复训练前,定点机构要依照《孤独症儿童发展评估表(试行)》(全康办[2009]26号),对受助对象进行基线评估,制定个性化的康复训练计划,对救助对象进行规范化的康复训练;采取亲子同训、专门培训等方式培训家长;通过上门服务和随访等方式,做好救助对象社区、家庭康复训练的指导。救助对象接受机构训练第一学期末进行1次康复训练效果阶段性评估,跟踪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效果,及时调整康复训练方案;救助项目结束时要进行康复训练效果和项目实施质量总结性评估。要建立完善的《孤独症儿童康复档案》(由省残联统一印制),记录康复训练及康复效果评估情况,保存教学计划、训练记录和评估记录等资料备查;要逐月填写《山西省3-6岁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康复救助卡》,记录经费使用情况。
  ——救助对象经项目市残联审核确定后,每年审核1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受助对象因特殊原因中止康复训练或变更定点康复训练机构的,应在原训练机构受训满半年(5个月)以上,并提前1个月向定点康复机构提出申请,由定点康复机构及时上报所在市残联注销其《救助卡》。受助对象发生变更后,项目市残联应在1个月内重新筛查、审批确认救助对象,使用剩余的康复经费对新确认的救助对象进行康复救助(使用原来救助对象的编号),并将变更情况存档备查。为保证康复效果,原则上受助对象在年龄许可范围内应给予连续资助。
  ——做好转衔服务承担项目救助的定点康复机构和救助对象所在地残联要重视孤独症儿童早期康复与学前(义务)教育的衔接,在持续康复训练的基础上,为达到一定能力的适龄儿童争取上学机会,及时协调有关方面,为其入园、入学提供必要指导、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够尽早融入社会生活。
  (五)档案和报表
  ——各市残联和省直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要及时做好项目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及声像资料、典型案例)的收集、积累、存档工作,并于每年度11月底前将相关资料和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上报省残联康复部。
  ——各市残联和省直定点康复机构要于每月25日前将本市所属定点机构、本单位详细的项目实施进度、存在问题及下月计划以及项目实施照片、典型案例等资料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报省残联康复部。
  ——各市残联和各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要将项目实施方案、定点机构审批表、目标责任书、病源筛查和康复训练的照片、救助对象康复训练审批表和登记表以及汇总表、项目月度进展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报告、经费使用结算票据、救助对象回访记录、典型案例等相关资料归集整理成工作档案保存。
  ——各定点康复机构要及时将受助儿童的相关信息录入《山西省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由市级残联进行审核、汇总。
  ——救助结束后,各定点康复机构负责填写《山西省3-6岁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登记表》(附件2)一式3份,由受助对象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定点机构审核盖章、责任人签字齐全后报定点机构所在市残联确认盖章,由定点机构和市残联各留存1份,另1份由市残联负责转救助对象所在县残联存档。
  ——各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负责从数据库中打印《山西省3-6岁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汇总表》(附件3)一式3份,签字盖章齐全后报市级残联审核盖章,由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和市残联各留存1份,各市残联负责汇总后于本年度11月底前上报省残联康复部1份。省直定点康复训练机构直接报省残联康复部。
  ——各市、各定点康复训练机构项目档案和报表须如实填写,做到“人、表、库”一致,省残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上报结果进行抽查。
  五、经费管理
  ——项目提供的经费包括:救助对象的康复训练费、康复效果评估费、康复档案和教材购置费、家长培训费和家庭指导费等。救助费用按每人每月补助1200元进行核定。承担项目救助的定点康复机构对救助对象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机构其他儿童;收费标准高于救助标准的,可向救助对象适当收取食宿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定点机构所在市残联进行核定,并报省残联备案。
  ——项目经费由省残联根据各市和省直定点康复机构救助指标,报省财政厅审批后下达市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定点康复机构,拨款文件同时抄送市级残联。由市财政部门将救助经费转拨市级残联,由市级残联定期与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进行结算。
  ——定点康复机构将受助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经费的收支情况每月定期记入《山西省3-6岁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康复救助卡》,每项记录均须由受助儿童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康复救助卡》由定点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存档,作为项目核查的重要依据。定点康复机构凭《康复救助卡》记录复印件及受助儿童康复训练经费支出单据,每半年与定点机构所在市残联进行结算一次。
  ——各市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当地的项目前期宣传和救助对象的筛查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六、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档案管理、经费管理和使用、数据统计、项目宣传、康复训练效果、家长满意度等内容。
  ——省残联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在项目执行的中期和末期进行评估、验收。
  ——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会同省康复研究中心,根据项目总体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掌握各市救助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和反馈,定期通报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推动孤独症儿童康复工作深入开展。
  ——定点机构所在市残联要定期进行项目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存在问题和困难,做好督导检查工作记录。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对突出问题及时与省残联康复部沟通协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附件:1.山西省3-6岁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审批表
     2.山西省3-6岁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登记表
     3.山西省3-6岁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统计汇总表

来源:省残联康复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