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扎实做好全省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晋残联〔2018〕19号

各市残联,各定点筛查机构、手术医院:
  为保证全省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规范顺利实施,使符合条件的聋儿能够及时得到人工耳蜗康复项目救助,根据省残联、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等7部门制定的《山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晋残联〔2016〕1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条件
  (一)山西省户籍。
  (二)年龄为1—17岁(不满18周岁),以1—6岁的聋儿为主(不满7周岁)。
  (三)听力损失为重度聋以上,配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符合国家《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版》筛查手术标准。
  (四)家长对人工耳蜗有正确的认识和适当的期望值;家庭有能力配合并保证受助人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一年的康复训练。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救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乡低保家庭的聋儿。
  二、救助内容
  本项目救助经费专项用于在《中国听障儿童服务网》上申请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且使用国家统一招标采购人工耳蜗产品的重度、极重度聋儿筛查、手术、术后调机和康复训练救助。
  (一)项目筛查费:救助对象在定点筛查机构接受项目筛查期间产生的费用,按平均1600元/例给予补贴,其中:听力学评估(6项)按平均320元/例给予补贴,听觉言语能力评估、学习能力和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测试评估等费用按平均280元/例给予补贴,CT及核磁检查费按平均1000元/例给予补贴。筛查未通过的患者,一切检查费用由患者家庭自行承担,项目不提供补贴。
  (二)手术、开机及1次调机费:按平均1.08万元/例给予补贴,包括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的术前检查费、手术及住院费、开机费及术后1次调机费。根据定点手术医院所承担的救助任务数一次性拨付到定点手术医院包干使用,救助对象常规术前检查、正常手术等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三)术后调机费:按平均1200元/例给予补贴,包括3次免费调机,按各定点调机机构所承担的救助任务数一次性拨付到定点调机机构包干使用。
  (四)康复训练费:为术后聋儿提供一学年(10个月)机构康复训练救助。其中:全日制机构康复训练补贴标准为14000元/人;非全日制机构康复训练补贴标准为8400元/人;支持性服务平均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康复训练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救助聋儿术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等。
  项目资金依各市人口总数按比例分配下达到各市残联。由各市残联负责,根据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对术后聋儿的康复安置情况,及时与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结算或直接向术后聋儿救助对象进行报销。结算或报销依据机构对救助聋儿的实际康复训练时间按月数进行核算。与定点机构进行结算的,可采取预拨付和多退少补的方式,切实减轻康复训练定点机构资金垫付压力。
  三、项目实施
  各定点筛查机构、手术医院和康复训练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以及国家《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版》、《听力残疾康复服务规范》规定,扎实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一)执行标准。各筛查机构、各手术医院严格按照国家《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版)》规定开展筛查和手术,不再增加任何附加条件。(二)项目初筛流程。由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负责组织初筛,根据聋儿家长在《中国听障儿童服务网》上申请项目救助情况,及时通知安排聋儿家长(或监护人)开展项目家长培训。培训合格的,及时组织对申请项目聋儿进行听觉言语能力评估、学习能力和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评估评估,协调省康复研究中心负责听力学评估。根据初筛评估结果,符合国家《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版)》规定的,由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负责,根据家长意愿转介到定点手术医院。对经2次通知拒不接受项目培训和初筛的家长,至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项目筛查救助。
  (三)项目复筛及手术。手术定点医院根据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初筛转介结果,安排申请项目聋儿进行影像学评估,经本院临床医学工作组专家对所有筛查资料审核后,符合国家《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版)》规定的,立即安排住院实施植入手术。
  对因招标采购产品型号单一导致未通过项目筛查,而选择耳蜗公司基本型特殊耳蜗产品自费实施手术的,由手术定点医院负责,填写《山西省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定点手术医院复筛及手术结果反馈单》(附后)一式3份,报省项目办公室1份,另2份由项目申请对象监护人和定点手术医院各留存1份。
  (四)项目产品选择与分配。本项目产品由省残联委托中国听力语言康复中心集中招标采购,按定点医院手术能力和产品数量按比例进行分配。各定点手术医院要严格按照影像学评估和复筛通过顺序,确定救助对象植入产品品种和型号。对复筛通过但拒不服从产品分配的家长,按复筛评估确定日期计1年内不得重复申请项目手术救助。
  (五)项目告知及报告。经过筛查不符合手术植入条件的,由做出决定的机构负责,及时向申请项目救助的聋儿家长(或监护人)做出明确的书面说明,如实告知家长不符合项目条件的原因。同时,各筛查机构、各定点手术医院要在每月10日前将本机构上月项目执行情况(接受筛查人数、通过筛查<手术>人数、存在问题及建议)和未通过项目筛查聋儿名单及未通过原因报省项目办公室(省残联康复部),同时抄送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由省项目办负责,在山西省残联门户网站对项目申请对象救助情况进行公示。
  (六)康复安置。由定点手术医院负责,在项目救助聋儿术后开机时及时将其转介到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由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负责,签发《聋儿(人工耳蜗)项目康复救助卡》,根据聋儿家长意愿和定点机构服务能力,将其安置到省内定点康复机构。同时,按规定报销项目救助聋儿在初筛期间因相关评估项目产生的费用,最高报销标准每例不超过1600元(其中:初筛、复筛未通过聋儿产生的相关筛查费用由聋儿家长自理)。
  特殊情况需要在外省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由聋儿家长提交书面申请,经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审核同意后进行康复安置,康复效果跟踪与评估由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负责指导执行。
  (七)康复训练。聋儿家长凭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出具的康复安置手续,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由定点机构负责,通过《山西省残疾预防重点干预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管理系统》申请康复训练项目救助,明确康复训练方式(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和起止时间;县(市、区)残联要及时审核,市级残联进行审批,明确批准的康复训练方式和救助金额。
  定点康复机构按照《听觉言语功能训练及支持性服务机构服务规范》相关规定,做好家长培训和指导工作,对术后聋儿提供规范化的机构康复训练,建立完整的康复训练档案,按规定及时上报康复相关数据资料。康复训练项目救助周期结束后,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将救助信息录入相关项目管理数据库。
  四、特殊情况
  (一)项目复议。项目申请对象监护人对各定点筛查机构作出的筛查结果有疑义的,可书面向省项目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由省项目办公室负责进行审查,符合复议条件的,组织项目专家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对象监护人。
  (二)项目申请对象自费手术费用报销。自2018年1月1日起,通过《中国听障儿童服务网》上申请项目救助的聋儿因耳蜗畸形,而项目招标采购产品单一原因未通过省救助项目筛查,后选择耳蜗公司基本型特殊耳蜗自费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凭定点筛查手术医院出具的《山西省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定点手术医院复筛及手术结果反馈单》和人工耳蜗公司提供的产品销售正规发票,经市级残联网上公示审批后按每例3万元给予人工耳蜗产品费用救助,项目产品救助费用所需经费从省下达的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金中列支。
  (三)外省定点机构康复训练经费结算。经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审批同意,在省外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由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负责办理康复训练救助项目申请手续,救助经费按省内救助标准的80%,由相关市残联与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结算,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负责向受助聋儿家长或监护人进行报销。
  五、其他事项
  (一)加强项目宣传。各市县残联、各定点机构要充分利用全国“爱耳日”、“助残日”、“残疾预防日”等节点,采取多种方式,用鲜活的典型案例,切实加大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的宣传力度,使符合项目救助条件的聋儿能够及时得到康复救助。
  (二)加强项目监管。各市残联、各项目定点机构要严格按照省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规定管好用好项目经费,要监督本市所属定点康复训练机构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对术后聋儿开展规范化的机构康复训练,保证康复训练时间,确保受助聋儿真正受益。
  
  附件:山西省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定点手术医院复筛手术结果反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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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2月10日

来源:省残联康复部